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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9號
公佈日期:1965/11/03
 
解釋爭點
以共同犯罪之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等,均共同正犯?
 
 
解釋文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O五號、第二O三O號之一、第二二O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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