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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
公佈日期:2021/08/20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許志雄 提出


一、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下稱系爭規定)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僅於例外情形始得為之。就雇主而言,系爭規定主要涉及營業自由之限制;就女性勞工而言,其對就業機會造成不利影響,致生工作權(職業自由)受限制,以及(性別)平等權是否受侵害之憲法問題。二者為一體之兩面,但牽涉之憲法上權利並不相同,無庸贅言。

本號解釋聚焦於平等權,認系爭規定以性別為分類標準,而形成對女性勞工不利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對於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之釋示,本席敬表贊同。惟本案之聲請人分別為法院及雇主,而雇主之釋憲聲請所以受理,基本上係因其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有受系爭規定違憲侵害之疑義。多數意見單獨針對女性勞工之平等權問題,作成系爭規定違憲之解釋,固足以回應法院之聲請,然對於雇主所主張之營業自由受侵害部分,幾乎完全漠視,形同受理而未審查、判斷,實難謂允當。

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係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手段,限制雇主之營業行為。該手段既經認定侵害女性勞工之平等權而違憲,則系爭規定以違憲手段限制雇主之營業行為,自構成對雇主營業自由之侵害。

二、過去各國往往以促進性別之實質平等為由,廣泛承認母性保護及一般女性保護。近年來,此一傾向已逐漸改變,原本基於特性論及性別角色分工論所為之差別待遇,備受質疑、排斥,而各種女性保護措施亦一一重新遭到檢視。關於女性夜間工作之禁止規定,國際間即普遍認有改正、廢除之必要。理論上,這是基於工作權保障之觀點,朝向形式平等保障發展之現象[1]。其於一定範圍內,破除實質平等之假象與迷思,值得重視。

從近代到現代之歷史發展觀之,平等理念係由形式平等出發,往同時重視實質平等之方向演變。憲法第7條明文保障男女平等,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復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適為此一發展趨勢之反映。一般而論,形式平等要求法律處理之均等,屬於抽象法律層面名義上之平等。反之,實質平等重視事實關係之均等,意指經濟社會等關係中事實上之平等[2]。而女性夜間工作之禁止及其他女性保護措施,傳統將其定位為追求性別實質平等而採取之手段。然今日觀之,此等手段反而造成歧視女性、貶低女性尊嚴之結果,顯然與實質平等之理念背道而馳。進一步言之,近代平等觀強調形式平等,係基於個人尊嚴平等之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個人在法律上均等對待,享有同樣之權利與自由,而不問其種族、性別、階級、信仰或其他方面之差異。在夜間工作方面,無寧應採取形式平等之作法,去除單方面禁止女性之規定,不分性別一視同仁,確保女性與男性享有同樣之工作權保障,方能真正維護女性之人格尊嚴。由此可見,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間呈現辯證關係,其取捨應從歷史脈絡及社會條件中尋繹。

三、近代人權觀念所想定之人權主體,係能自主決定,並承擔其結果之自律性個人,亦即堅強之個人(強者)。立基於這種強者圖像之「強者人權論」,重視個人之自主決定及「自由」。惟實際生存之個人往往未能如此堅強,甚至只是弱小之個人(弱者)。著眼於此,乃有「弱者人權論」之主張。「弱者人權論」強調國家應對弱者提供各項保障,破除自律能力之現實障礙,讓弱者真正享有自由平等之權利。其重視國家對個人之「保護」,與前者明顯不同。本席認為,為維護個人尊嚴,當代人權仍應以強者圖像為理念,盡量尊重個人之自由,但亦須正視弱者之現實,國家有必要對弱者提供保護[3]。惟保護必須適度,若過度,可能使個人習於依賴國家,其自律能力將更加弱化,而與讓弱者真正享有自由平等之初衷有違。至若保護係出於錯誤之假設或認知,輕則浪費國家資源,重則可能使受保護者之尊嚴及人權遭到侵害,豈能不慎加防範?

女性夜間工作之禁止規定,立法原意本在保護女性。然如本號解釋理由書所示,系爭規定無論係出於社會治安、母性保護、女性健康之維護、或讓女性能善盡生養子女及照顧家庭之考量,皆經不起事實及理論之檢驗,而欠缺實質合理之基礎。所以如此,乃因傳統對女性之角色定位出現嚴重偏差,尤其普遍將女性視為弱者,有以致之。在這種女性即弱者之錯誤觀念或刻板印象下,對女性採行之保護措施,不但未能真正保護女性,反而造成對女性之歧視,使女性之權益受損。保護變成侵害,追求性別之實質平等淪為歧視女性。系爭規定之荒謬性,於此顯露無遺。

【註腳】
[1] 辻村みよ子著,憲法,日本評論社,2012年第4版第1刷,頁181;同氏著,ジェンダ—と人權,日本評論社,2008年,頁220、221。
[2] 阿部照哉、野中俊彥共著,平等の權利,法律文化社,1984年,頁75(阿部照哉執筆)。
[3] 許志雄著,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2016年,頁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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