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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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8/20 |
解釋爭點 |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
[43]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44] 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之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使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冤獄之人民不能依冤獄賠償法行使賠償請求權,同屬不符平等原則之要求。⋯⋯凡自中華民國48年9月1日冤獄賠償法施行後,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規定者,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45] 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46]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4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48]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49]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50] 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5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52]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53]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54]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 [55] 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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