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
公佈日期:2021/08/20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至於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此學理上有認為係團體協約有利原則之具體化[20],亦有認為上開第19條係為團體協約之優越性。特別是該條但書規定,所謂「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學說上有認為其隱含著團體協約可以排除有利原則之可能性,在法理上及立法論上均屬可疑,建議宜加以修正。[21]由上可知,團體協約法第19條是否足以落實有利原則,仍有商榷之餘地。因此,如能經由本號解釋明確肯認勞工有利原則在憲法勞動權保障之地位,將更可彰顯本號解釋之憲法價值!

三、系爭規定立即失效之商榷

就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制度保障及實施而言,本席認為宜定一定期間(例如宣告2年)始失其效力,較為周延。有關本院解釋宣示解釋客體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部分,宣告立即失效之本院解釋,例如釋字第405號、第650號解釋等。有定期6個月失效者,例如釋字第443號解釋。有定1年檢討修正或失其效力者,例如釋字第641號、第702號、第709號解釋。有定2年或至遲2年失效者,例如釋字第573號、第680號、第710號、第748號、第777號、第800號解釋等。有定修正施行之日失其效力者,例如釋字第631號解釋(即如「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亦有立即失效與定期失效併用者,例如釋字第775號解釋(即部分定期2年者)。另有比較特殊者,例如釋字第599號解釋,將「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參照附錄)

[附錄]
請下載

以上可見,本院解釋除立即失效之宣示者外,就本院宣示之定期失效方式,可能有3個月、6個月、1年、2年、3年等宣示方式,亦有以至遲於屆滿幾年為呈現方式,甚至增加宣示,例如「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部分失其效力」(釋字第731號解釋參照),「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釋字第739號解釋參照),或「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釋字第742號解釋參照)等,藉以促請相關機關盡速檢討(例如釋字第745號解釋,相關機關於2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等)或促請相關機關修法者,以資因應。

再者,在同一本院解釋中,部分系爭規定立即失效,而部分定期失效者,亦即就個案情形,有較長期限與較短期限並用之定期失效宣告方式者(例如釋字第799號解釋分別2年與3年較為特殊者),凡此均可見本院解釋視個案情形,宣示不同期限,給予立法者或相關機關預留過渡期間準備,始失其效力、停止適用或不予(不再)援用或適用者。以上從附錄列表所示,可見定期失效之本院解釋,不乏其例。

有關定期失效與立即失效解釋方式,係涉及法安定性與正義實現之衡量。從本件系爭規定而論,其既涉及女性夜間工作制度之變革及新制度實施,攸關男女夜間工作與性別平權、勞資集體協商或勞資自治(即如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之務實諧和,及未來男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平等對待之制度保障及實施措施。例如本號解釋所稱夜間,現行規定所定晚上10點至翌日凌晨6點,此期間或長或短,何者較為妥當,宜許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空間。從德國立法例觀察,勞動工時法(Arbeitszeitgesetz; ArbZG)所稱夜間(Nachtzeit),係指晚上23:00至凌晨6:00,麵包店及糕餅飲料店(Bäckerei und Konditorei)之夜間定為晚上22:00至凌晨5:00,有將夜間包含晚上24:00至凌晨5:00,至少7小時者,可見夜間定義,或因行業不同而略有差異。換言之,如從男女兩性職場平等及各行各業特殊性觀察,有關夜間工作之開放與界限,亦容有時間作出細部規畫,以資因應新制度之實施。因此,本號解釋之宣示,如能使系爭規定於一定期間(例如2年)屆滿後失其效力,如前所述,既無違本院向來解釋原則,亦可預留相關機關與勞資各方對於新制之因應時間及採取適當措施。因此,本號解釋未給予相關機關通盤檢討男女夜間工作制度之過渡回應期間,逕就系爭規定宣示立即失效,值得再推敲!

四、結語與展望

就本號解釋涉及之系爭規定而言,如前所述,將舊勞基法規定勞工同意部分,由勞資會議同意之集體參與取代,基於91年修正勞基法之理由,係從勞工制度之實施觀點出發,但從本件原因案件除法官聲請外,另外兩案係屬雇主因遭受罰緩等處罰而提出釋憲,至於其所涉及女性勞工往往係屬「沉默勞工」,現行法制是否充分給予集體參與之機會,頗值得懷疑;且從前述有利原則而言,對於其有利勞動條件之維護或提升,是否給予勞工參與及勞資自治理念得以實現之機會?是本號解釋既未適度回應部分聲請人所主張勞工有利原則,而給予適用有利原則作為保障其勞動基本權之機會,亦且未回應部分聲請人具有重要關聯性之主張(例如勞基法第84條之1),均有再商榷之處。

總之,女性勞工之夜間工時規範,係男女性勞工夜間工時制度之一環,亦屬勞工工時制度中之重要一環。本號解釋將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規定,宣示違憲,有如搬動勞工工時制度之一環,並非根本解決女性勞工職場平等及勞動權保障問題,因其相互間之關聯性,係環環相扣,如何避免環扣鬆脫,至關重要。於本號解釋之後,相關機關應兼顧母性保護(Mutterschutz),及時建立良善之女性勞工工時制度,落實職場性別平等,使工時等勞動條件之法制,更臻完備!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