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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5號
公佈日期:2020/10/23
 
解釋爭點
應否補充釋示釋字第742號解釋原因案件之訴願期間
 
 
背景說明
  1. 臺北市政府 81 年 12 月 14 日公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
  2. 聲請人認系爭都市計畫使其等遭受損失,就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爭議,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本院據其聲請作出釋字第 74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3. 聲請人依據系爭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7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解釋,雖認有再審理由,但逾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從而認定聲請人再審之訴,仍為無理由而駁回。
  4. 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解釋之結果,對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所為定期通盤檢討中「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法定救濟期間如何起算,始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仍有疑義,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9 年 8 月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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