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9號  | 
	
|---|
| 公佈日期:2020/02/27 | 
| 解釋爭點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 
要旨 
系爭規定應僅限於被害人因其身心創傷狀況,客觀上已無法合理期待其就被害情形到庭再為陳述者,始有其適用 內容 
 要旨 
檢察官應舉證縱未經對質詰問,該陳述亦屬具有信用性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 內容 
 要旨 
依系爭規定以合於前述意旨之警詢陳述作為證據者,法院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於符合前開意旨之前提下,即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內容 
  | 
		
| < 1 2 | 
填單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