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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3號
公佈日期:2018/12/28
 
解釋爭點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法院審判
  1.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就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而言,判斷主張其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之正當權源。
  2. 此等爭議所涉者,乃私法法律關係之存否,所生之效果亦僅在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3. 足見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所提起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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