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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0號
公佈日期:2018/11/30
 
解釋爭點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許現金逐出合併,以及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排除公司法有關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註腳】
[1] 系爭規定一係定義規定,而定義是否得當,或可議論,但定義本身無對錯可言,自不生合憲與否之問題。關於系爭規定二之合憲性,若未與其他規定綜合考量,亦難以判斷。
[2] 上村達男著,會社法から憲法へ——控えめな質問と期待,法律時報第81卷第5號,2009年5月,頁35以下;同氏著,企業法制と憲法學,收於戶波江二編「企業の憲法的基礎」,日本評論社,2010年,頁25以下。
[3] 樋口陽一著,轉換期の憲法?,敬文堂,1996年,頁66-70;同氏著,國法學(人權原論),有斐閣,2004年,頁17-21。
[4] 阪本正二郎著,憲法から會社法へ——ささやかな應答,法律時報第81卷第5號,2009年5月,頁40-42。
[5] 長谷部恭男著,憲法,新世社,2014年第6版,頁109-112、124;同氏著,憲法の理性,東京大學出版會,2006年,頁80、81。
[6] 戶波江二著,憲法學から企業を分析する視角,收於氏編「企業の憲法的基礎」,日本評論社,2010年,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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