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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8號
公佈日期:2018/10/05
 
解釋爭點
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是否違背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3.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劉金亮自民國(下同)80年起任職臺北市立陽明醫院(94年1月1日機關修編,該院併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為陽明院區)醫師,經銓敘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歷至89年1月16日改以醫事人員任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1年間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書,發現聲請人業於93年6月24日取得加拿大國籍,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核定聲請人免職,並溯及自93年6月24日生效。
  2. 聲請人不服上開免職處分,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3年5月9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下稱系爭條例)之立法不作為及國籍法等規定,違反憲法第15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等國家政策,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等規定;系爭條例第1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國家對同兼具外國國籍之專業性及技術性人員,無正當理由將醫事人員與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作不同之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關法律使其不得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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