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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4號
公佈日期:2018/05/25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背景說明
  1. 緣交通部依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 30 條規定,設立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聲請人張景洲等原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經敘定資位之公務人員,依 8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103 年 12 月 24 日廢止,下稱中華電信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轉調至中華電信公司服務,分別任職於中華電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2. 94 年 8 月 12 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前一日,與其所屬單位發函(下稱 94 年 8 月 11 日函)分別通知聲請人張景洲等,辦理民營化後繼續留用人員年資結算事宜。
  3. 聲請人張景洲等不服,認 94 年 8 月 11 日函違法而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另訴請確認與交通部間之公務人員任用關係存在。
  4. 張景洲等 12,950 人(詳附表 1 ,下稱聲請人一)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1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並侵害聲請人一受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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