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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1號
公佈日期:2018/2/9
 
解釋爭點
1.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迴避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迴避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之專利權遭他人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後,分別就發明專利權部分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就新型專利權部分作成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
  2. 前者情形,舉發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聲請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獨立參加訴訟;後者情形,聲請人則提起行政爭訟。
  3. 聲請人於各該本案訴訟程序中,認智慧財產法院所指定之技術審查官,業已參與同一專利所涉之民事侵權事件第二審審判程序,並就專利有效性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意見陳述,乃聲請該技術審查官迴避,案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3 月 25 日、 7 月 24 日及 8 月 16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及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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