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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9號
公佈日期:2017/12/29
 
解釋爭點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背景說明
  1. 本件原因事件原告之父顏益財原任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 79 年 3 月 1 日任滿退職,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長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予辦法」領取退職酬勞金在案。嗣再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 106 年 3 月 2 日廢止,下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辦法)經遴用為改制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於 94 年 9 月 30 日病逝於任內。原告於 99 年 9 月 28 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省自來水公司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惟該院認為顏益財屬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辦理撫卹,原告依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乃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普通法院無權審判,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受移送後,認為顏益財非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其與省自來水公司間應屬私法關係,是原告訴請發給撫卹金乃屬私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乃於 100 年 8 月,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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