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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9號
公佈日期:2017/12/29
 
解釋爭點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1.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與所屬人員間之關係,本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釋示:除「依公司法第 27 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者外,
  2.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僅係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該人員間之私法關係屬性
  1. 雖主管機關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發布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使其人員之退休撫卹有一致之標準,惟其僅係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該人員間之私法關係屬性;
  2. 且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亦未改變公營事業人員與所屬公營事業間原有之法律關係。
依前揭退撫辦法之規定,向(前)省營事業機構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應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1. 本件原因事件原告之父與(前)省自來水公司間之關係既為私法上契約關係,
  2. 而請求發給撫卹金係本於契約關係所生之請求,且前揭退撫辦法亦為上開私法契約關係之一部,
  3. 是原告依前揭退撫辦法之規定,向(前)省營事業機構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應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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