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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5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謝清彥(下稱聲請人一)於受自由刑執行期間,因不滿監獄人員禁止其使用「獄卒」一詞,乃於書信批判監所,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以其違規為由予以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向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原處分,遭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又不服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所長強制保管其原子筆並限制其寄發賀卡之處分,逕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該處分,遭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另認桃園監獄典獄長以違規處分恫嚇並刪除其陳情書,逕向地方法院刑事庭聲明異議,嗣並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遭裁定駁回確定,於 105 年 3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劉育華(下稱聲請人二)因不服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臨時取消教化活動、變更午晚餐菜色及要求受刑人支付餐具清潔用品費用等處分,向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變更處分遭駁回後,嗣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經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於 105 年 9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徐千祥(下稱聲請人三)因不服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就其申請外役監審查未獲選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6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邱和順(下稱聲請人四)因不服臺北看守所否准其申請寄送信函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2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 聲請人一至四均主張各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疑義。
  6. 聲請人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正股法官就該院 104 年度聲更(一)字第 19 號聲明異議事件,認應適用之上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疑義,於 105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7. 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均涉及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之救濟程序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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