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5號 公佈日期:2017/12/1 解釋爭點 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以剝奪訴訟權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參照)。 監獄管理措施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始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監獄為具有高度目的性之矯正機構,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 是如其未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 唯於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始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申訴程序不得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 監獄行刑法第 6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下稱系爭規定二),係立法機關與主管機關就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所設之申訴制度。 考其立法之初所處時空背景,係認受刑人與監獄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如對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有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並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審判救濟之權利。 惟申訴程序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途徑,與向法院請求救濟之審判程序並不相當,自不得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 系爭規定一及二,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就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就受監禁期間,因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Loading... 題分指導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請選擇律師司法官大陸法考民間公證人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實組檢察事務官財經組檢察事務官電資組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公證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監獄官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法研所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錄事庭務員高考法制其他 上課方式: 請選擇面授課程雲端課程VOD課程(網路學院) 詢問班別:請選擇台北政大淡江北大羅東中壢新竹台中逢甲東海中科彰化雲科嘉義中正台南高雄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