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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1號
公佈日期:2017/07/21
 
解釋爭點
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5、23條(36.01.01)
  2. 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
  3. 司法院釋字第596號解釋
  4. 司法院釋字第629號解釋
  5. 司法院釋字第672號解釋
  6.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100.11.23)
  7.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
  8. 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9.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或第5款(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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