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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9號
公佈日期:20160729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解釋客體
  1. 有關發起成立籌備會之人數規定: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
  2. 有關籌備會之職權及辦理事項: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9條第3款及第6款:「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三、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六、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20條第1項:「籌備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一、重劃區範圍及位置圖。二、重劃區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三、重劃區土地清冊並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四、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3.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1項:「籌備會應檢附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一、申請書。二、重劃計畫書。三、重劃區土地清冊。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五、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包括同意、不同意之意見及其處理經過情形。六、其他有關資料。」
  3. 有關主管機關核定(准)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時應踐行之程序: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0條:「籌備會成立 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1項) 前項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核復。(第2項)」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應敘明不予核准之理由並將原件退回。」
  4. 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同意人數及其所占土地面積應半數以上: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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