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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9號
公佈日期:20160729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案情摘要
  1. 聲請人胡OO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坐落於「台中市鑫新平自辦市地重劃區」(後更名為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內土地,主張台中市政府核定重劃籌備會成立及核定籌備會所擬具之重劃計畫書之程序違法,循序訴願遭駁回後,訴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99 年度訴字第 125 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 100 年度判字第 1790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8 條 、第 20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2.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仁股法官審理該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184 號撤銷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認該案所應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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