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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客體
  1. 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2. 77 年 7 月 1 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
  3. 79 年 2 月 15 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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