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案情摘要 解釋客體 案情摘要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萬隆站工程,需用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4 小段 3 筆土地(交通用地),以及同段 3 筆毗鄰地 ( 住宅區)等 6 筆土地,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請內政部准予徵收,交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並發函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請行政爭訟,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90 年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臺北市政府為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報經內政部准予徵收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七張小段 239 筆土地,並交由新北市政府公告。聲請人請求新北市政府向內政部申請撤銷部分土地之徵收,經新北市政府審查,認未符合撤銷徵收之規定,並函復否准撤銷徵收之處理結果,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77 年捷運法第 7 條第 3 項及開發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