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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0號
公佈日期:2014/05/16
 
解釋爭點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二)本號解釋聲請人之釋憲訴求
既然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語意清晰無補充之必要,本號解釋到底回應了釋憲聲請人的哪些訴求?
參閱釋憲聲請意旨—「補充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及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可知聲請人訴求主要有二:1.「補充且擴充」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及2.「變更」解釋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
首先,由於釋字第一七七號(釋憲結果有利人民者,原因案件聲請人可提起再審)及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法規或判例違憲時,原因案件聲請人可據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兩號解釋均未明白提及法規「違憲」是專指「即時失效」之違憲宣告而言。以致引發凡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之法令,皆不得提起救濟之弊病。聲請人期盼大法官重新檢討及擴充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之內容,將該號解釋的意旨—違憲法規或判例,皆可提起救濟,不限於「即時失效」之宣告,擴大範圍及於「定時失效」,甚至「定期檢討」(本意見書在此皆指違憲定期檢討)之宣告在內。
聲請人期盼大法官能夠「變更」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之內容—立法者修法後,原因案件當事人方有救濟的可能性,改變為「即刻享有法律救濟之機會。」另外,聲請人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此條文本是諭知有關機關執行,而非諭知聲請人如何提起救濟,然聲請人誤認為大法官應當諭知其如何依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之意旨,向何法院提起再審與救濟之方式。
由本號解釋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意旨,主要是針對我國釋憲實務自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開始後,經常使用作為法規違憲宣告之「定期失效」制度(勿忘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明白承認可採行此種宣告類型),並認為即使存在此制度,釋憲聲請人亦應獲得救濟之機會,方有請求釋憲機關諭知其如何提起再審或類似救濟機會之舉。故大法官應確認下述原則「只要法規被宣告違憲,即可賦予原因案件聲請人有再審救濟之權利」,不論是「定期失效」、包括「定期檢討」(即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都可獲得救濟之機會也。
本號解釋是否完全回應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答案是僅達成一部份,本號解釋受益人兩種中的第一種—釋憲聲請人。至於第二種之所有受羈押被告亦享有救濟之權利,卻並非聲請意旨所指明者,其本意仍在採取定期失效或定期檢討之宣告類型下,釋憲聲請人亦有獲得救濟機會。
(三)釋憲聲請人之救濟機會
1.本號解釋與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聲請人為同一人
本號解釋實則借補救釋字六五三號解釋的語義不清與論理不周之名,而為「補充解釋」。但其癥結點是「立法怠惰」—立法者並未在該號解釋公布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兩年內完成相關的立法修正。至今已延宕五年多的立法不作為,為何能夠激起大法官別出新裁為之特別訂定一套暫時性的救濟程序。
若謂此為大法官對於立法怠惰現象的制衡,並為受羈押被告之權益著想,而非側重於原因當事人,那麼目前仍停留在「立法怠惰」的法案清冊上排隊等待完成立法程序,且牽涉利益比原因案件(隔離處分)受侵犯之法益更嚴重者,或立法怠惰期更長久者,皆不在少數。例如釋字第四百號(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要求立法者應當從速檢討全國人民私有土地被作為既成道路者,國家應予補償的解釋1;牽涉全國公務員懲戒責任的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公布),都是已歷經十年而無修法徵兆之例[2]。
本號解釋既能超前獲得大法官的青睞,顯見是對於本號解釋聲請人救濟權利的重視。
此可由推敲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敘述中,得以見之:「惟相關規定已逾檢討修正之二年期間甚久,仍未修正。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相關規定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此段敘述中的「已逾檢討修正之二年期間甚久」乃畫龍點睛,顯示出大法官已經「忍無可忍」矣!
大法官何以不能如同對其他「立法怠惰」般地容忍,顯然是對於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的原因案件聲請人的處境,表示高度的同情所致。何以致之?原來本號解釋之聲請人,正是當年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的同一聲請人也!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的聲請人,千辛萬苦歷經多年訴訟與期盼,終於盼來了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的違憲宣告,大法官也指明立法者應在兩年內修正相關法律,以賦予聲請人向法院提起救濟的可能性。孰料,立法院竟然未遵循釋憲意旨,經過五年時間仍未有立法作為。原聲請人於該號解釋作成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以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並非即時失效為由」,以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3]。
該聲請人方再據上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之裁定,認為牴觸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聲請對釋字第一八五號及釋字第六五三號補充解釋。故本號解釋在理由書明白地將聲請人列入救濟的範圍:「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隔離處分及申訴決定,得依本解釋意旨,自本件解釋送達後起算五日內,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號解釋同情聲請人,務必要由法院受理其救濟之心態,已一覽無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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