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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2號
公佈日期:2013/10/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十月四日舉行之第一四0九次會議中,就(一)汪少祥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養聲字第三00號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非抗字第七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二)李依風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非抗字第三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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