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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6號
公佈日期:101/12/21
 
解釋爭點
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三九八次會議中,就(一)永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0堉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第六款及財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增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無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二)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0樹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財政部函,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三)鴻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金0成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定,所適用之上開財政部函關於買受人之進項憑證部分,不當侵害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之疑義等三件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六號解釋【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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