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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案情摘要
  稅法規定,捐贈得報列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但實物捐贈,例如捐地,其認列得減除之扣除額度,以何標準計算,則未明定,亦未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定之。為協助稅捐機關認定,財政部於92 年至97 年間,先後發布六件行政規則。92 年先概括規定依該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93 年亦同。 94 年進而以,除情形特殊者專案報部核定外,餘均依土地公告現值16%單一標準計算;95 至97 年亦同。

  聲請人王0 宏等23 人為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分別以「購入」、「繼承」或「受贈」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對政府捐獻而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稽徵機關依上述財政部六令,核定僅能減除公告土地現值之16%(其中有5 件因地方檢察署通報而重行核定,由原16%更改為14%、20%、30%不等)。聲請人等分別表示不服,咸認系爭令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共29案。本院大法官先後受理後,以各聲請人主張違憲之標的相同,乃予合併審理。

  大法官今日作成釋字第705 號解釋,宣告上述財政部六令之釋示與憲法第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而違憲,應不予援用。理由:(一)國家課稅或給予稅捐優惠,應就構成要件,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僅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二)財政部系爭令就捐地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證據,或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者,如何計算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作補充規定,乃屬行政規則。(三)系爭令釋示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計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以及「?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均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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