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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三九六次會議中,就王0宏等二十三人分別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等二十九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及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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