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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多數意見引用本院釋字第650 號、第657 號解釋為據,亦屬誤會

1. 釋字第650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雖指出「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但該解釋案之審查客體不是行政規則,而是查核準則,而查核準則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命令」中的一種,在當時性質上屬職權命令。
2. 另釋字第657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也提到「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惟該號解釋審查客體是施行細則及查核準則,施行細則也是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命令」中的一種,性質上屬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3. 因此,上開兩號解釋所指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之「命令」,是指職權命令與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言,尚不能擴及於行政規則。

本件財政部系爭令之性質,係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2項第2 款所稱「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認定事實」而訂頒之行政規則,憲釋實務不乏類此情形認定合憲之解釋先例

1. 系爭令既係個人捐贈土地如何計算列舉扣除額之計算標準,應屬認定事實之基準,而為行政規則之一種。於此定性下,系爭令即是執行法律已規定之有關列舉扣除額此一重要事項而設之規定,不論說系爭令規定內容是重要事項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均無礙其為行政規則之本質,二者根本沒有關聯,純粹是因法律規定,故於行政體系內部訂定認定事實之基準,此等規定如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非就重要事項規定法律所無之內容,即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為法所容許。
2. 對人民而言,適用的是外部規範即法律或法規命令等。換言之,此等行政規則是否違反法律保留或租稅法律主義之審查,與其規定事項是否屬重要事項或與次要事項無關,而是以其他審查模式,視其內容有無逾越法律範圍或就重要事項規定法律所無之內容等實質違憲之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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