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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本席對於這一個浪漫的期待,實在無法預見也!立法院不可能把此燙手山芋都丟給行政機關,而期盼全身而退。而財政部何德何能,有天大本事可以空手接到此燙手山芋後,再透過公聽會弭平立法院所不可能弭平的民怨,而後順利地訂出一個可行,又滿足人民要求的補償百分比?
因此,本席斷定,這將是一個三輸的結局。而以人民的犧牲,完全無法減少既成道路的「總面積數」為主要的代價。
三、結論:不必愚公移山,只需開鑿羊腸小道即可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對於宏觀解決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補償問題,幾乎毫無實益可言。所獲得的只是形式上強調了租稅法律主義之重要性,以及在個案(或是類型案件)的認定上,確定捐贈物品的價值認定,必須透過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衍生之法律授權為必要。易言之,本院歷來解釋類似援引租稅法律(法定)主義,迄今為止,已有五十二件之多[9],可算是出現最頻繁的案例也。作為五十二分之一的本號解釋,也似乎無法突顯出有任何重要性可言矣。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似乎與釋字第四OO號解釋毫不相干,也是典型的「自掃門前雪」的解釋乎?本席不能贊同此心態也。故對於既成道路的沈痾舊疾,不能祭出「拖字訣」—讓上帝或後代子孫與來解決。也不可以再度出現如釋字第四OO號解釋的「天書藥方」而不可行,例如本號解釋丟給立法院予以解決,亦屬「不可思議」的藥方。
故主管機關財政部利用目前比較確實的市價行情(十六趴),讓人民可以獲得較微薄的利潤,總算聊勝於無,也可略盡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殷切期盼政府應努力補償之心意。本席也相信,類似案件的終究解決之道,也是用相當低的折扣予以象徵性的補償。這是歐美國家在戰爭結束後,國家百廢待興、國庫空虛之時,又要照顧弱勢族群,又要實施社會正義的兩難情形下,所樹立的一種新的補償模式—所謂的「社會補償」(Sozialentschadigung)。這種新型態的補償,不在乎全額的補償、亦不追究補償與賠償嚴格界分的有責性與無責性,亦可不嚴格的強調法律或授權命令間的嚴格區分(例如授權明確性要求等)⋯⋯[10],所創出「目的性取向」的財務給付性法律。當然這也必須獲得各政黨及社會輿論「共體時艱」的支持,否則仍無法成功實施矣!
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用地,既然已經是延宕上百年的陳年老案,也是政府終究要痛苦面對的歷史共業。有朝一日恐怕也必須採取上述社會補償的法理與手段予以解決。在國庫至少具備了能夠全面解決此陣痛的能力之前,透過行政長年的十六趴實務宣揚,合理的累積個案的實踐,當可逐漸形成「價值共識」,認定十六趴是可以被接受的市場行情。一旦實施多年後,可以樹立十六趴的正當性,也可以為日後透過立法的方法,將十六趴或是以此為基礎上下調整的補償費,形成社會補償之標準[11]。這是解決既成道路夢魘唯一之道也。因此,主管機關實施這幾年來的捐地節稅計價實務,便不能夠將之視為一般正常狀態的土地計價,具有客觀與交易頻繁的市價可比(例如本院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12]。行政機關的苦衷(儘管也不無啞巴吃黃連之苦衷),皆是出於公益的考量,理應獲得大法官的支持也。
此外,本號解釋在探究過程中,已清楚地得知目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之規定: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金額之限制。易言之,政府對於人民捐贈節稅之舉,似乎沒有拒絕權,導致納稅義務人千奇百怪的捐贈,既無助於政府達成法定任務之需,也有逃避國家稅收的副作用,因此所得稅法除了應當明定政府機關有拒絕接受捐贈之權外,也應當訂定一定條件下,方可接受捐贈,例如明定無助於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之捐贈,以及捐贈非轄區內土地或不動產,當地政府皆應拒絕接受之。同時,對於可接受捐贈物的估價,亦可以授權由相關機關以命令定之,以杜爭議。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對於所得稅法相關的規定,已屢屢出現上述的弊端,卻未有一言的批評與修法期許,亦為本席所難支持也。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本號解釋應當為國家與政府解決既成道路舊案的努力,發揮推波,而非阻攔之力。類似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所期盼的政府用全面性,且以市價補償標準的方法來解決之,正如同愚公移山式的神話。本席認為:愚公不必移走整座山,只要開闢可供人行的羊腸小徑即可矣,何必徒作至此無能力達成之遠大願望之夢?
英國莎士比亞在著名的「哈姆雷特」劇中的第三幕中,有一段獨白:
就是這樣,良知把我們大家的勇氣喪失掉。蒼白的思想,把我們決議原有的色彩,都渲染成如此失去光輝!一旦轉採此策,以後任何的行動,都將師出無名矣!
是否很貼切的將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作出後,所持高度不可行的理念,比喻成一個蒼白思想?本號解釋採行多數意見後,是否喪失了本有的光芒,也斷了日後相關機關欲努力解決既成道路的補償費之機會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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