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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就是這樣,良知把我們大家的勇氣喪失掉。蒼白的思想,把我們決議原有的色彩,都渲染成如此失去光輝!一旦轉採此策,以後任何的行動,都將師出無名矣!
英國‧莎士比亞‧哈姆雷特
本席歉難贊同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之立論,認為多數意見將問題過度地簡單化。純粹就財政部系爭令,作技術性上的定位。將系爭令針對已爆發的「陳年痼疾」—也是我國政府頭痛達半世紀以上的「既成道路」的補償問題—所謀求解決方式的苦心,完全不予以理會。系爭令所處理的對象彷彿是財政部每一年度所制訂的相關所得成本認定的行政規則一樣,無特別一書的重要性罷了。
故本號解釋的字裡行間,嗅不出任何一絲規範案件的「特殊性」!只聽聞多數意見抨擊主管機關僵硬地、武斷地定下了「依土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六計算」之規定,似乎這個官定的「十六趴」(套一句現在流行的俗語),乃行政機關的恣意、不顧及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且該捐贈土地的市價,應當遠高於十六趴⋯⋯。這些評價即足以表彰該官定十六趴標準,不僅立意失偏,復加上手段上亦失當,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或明確授權規定,故其違憲的癥狀十分昭然矣!
本席認為此種判斷只見其果、不見其因,忽視了本號解釋原因案件的產生,乃是主管機關解決既成道路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變現」問題的因應措施。在國庫無力、不可能以市價補償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殘酷現實下,主管機關傾其能力,在不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盡可能的使用最後手段,以解決此一問題。本席試擬一份藥帖,說明案情與診方如下:
「起病始於陳年痼疾;初診釋字第四OO號解釋開立不可實現的藥方;發病於捐贈抵稅;財政部的複診開立十六趴之藥方」
故本席願以宏觀角度,敬提不同意見於次,以分析本號解釋應有之因應之方。
一、系爭令的定性問題—仍可視為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以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審查財政部認定捐贈既成道路之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額的計算方式,認為系爭令等「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而認為違憲無效。
乍看之下,本號解釋純粹是一種技術性的審查問題—財政部對於納稅義務人利用捐贈給國家財產的機會以節稅,如何認定其捐贈價值的問題。從而財政部訂定了一個認定標準—既有道路的價值估算標準。此財政部的認定標準之性質,便有甲說與乙說。
甲說,以本號解釋多數意見為代表:認定係一個涉及稅基計算的重要事項,一定要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是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予以明確規定不可,否則便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無效。
乙說則是財政部的立場:認為此種認定標準,純粹是針對技術性與細節性之事項所發,由財政部以行政規則訂定便可。因為納稅義務人每年捐贈之物,包羅萬象:有本案的既成道路所有權、一般不動產所有權、個人著作、古董(龍袍及少數民族服飾),甚至靈骨塔⋯⋯,無奇不有。立法者既然未限制捐贈種類,顯見規範對象雜蕪,主管機關的估價規範不妨視為技術性事項為宜。故可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對於制定行政規則的目的,乃「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為依據。因此,財政部所訂對既成道路的捐贈物估價,可視為裁量基準的行政規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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