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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註腳】
[1]有關稅法部分,例如司法院釋字第438號解釋。有關一般法律領域部分,例如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1段。
[2]例如,對房屋依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而房屋現值依房屋標準價格計算之。就相同之房屋現值,可調整稅率結構,以獲得不同之租稅負擔。現行之契稅,係就契價適用稅率徵收之,而契價亦以標準價格為準(契稅條例第2條以下、第13條參照)。買賣契稅之稅率,民國88年1月27日修正前為7.5%,修正後迄今皆為6%,相同之房屋標準價格,適用不同之稅率,即產生不同之租稅負擔。故房屋現值或房屋標準價格與一般交易價格是否相當,就房屋稅或契稅之課徵而言,與租稅公平無必然之關聯。惟在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在房屋則以評定價格為市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參照)。故遺產或贈與財產,因屬房屋或動產之不同,縱然其一般交易價格之金額相同,一者依低於一般交易價格之標準價格課徵,另一者則依一般交易價格課徵,即產生不公平之租稅負擔。
[3]以德國為例,德國每年新發布行政規則約2千則,同時併存者約2萬則。其中有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組織或作業流程者,亦有關於法規之解釋、裁量之行使及事實之調查者。調查事實之行政規則中,包括推估準則、估價標準、類型化規定及簡化規定。參照:Tipke/Lang, Steuerrecht, 20 Aufl., Köln 2010, § 5 Rdnr. 23 f.
[4]詳見後文「四、1」之說明。
[5]詳見後文「四、2」之說明。
[6]在德國,依其所得稅法第10b條第3項第3句規定,捐贈財產之價值,依一般價值(gemeiner Wert)定之。所謂之一般價值,依評價法(Bewertungsgesetz)第9條第2項規定,係指經濟財產如為出售取得時,依其狀況,考量各種影響價格情形之通常交易價格定之,但異常或個人之因素則不予考慮。
[7]例如,在藝術品拍賣市場,以1億元購入名畫一幅。事後經鑑定為膺品,市價為10萬元。如以該畫捐贈政府文教機構,其捐贈金額應為10萬元,而非1億元。
[8]依財政部99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7480號函,系爭解釋令所稱「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蒐集當年度轄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市場行情,報經該部開會研商擬訂。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用途已受拘限,此一標準與公平市價相當。
[9]例如,如捐贈教科書之案件甚多,其捐贈價格,究應為印刷成本價、定價、定價一般折扣價,法律並無規定,即有賴財政部以解釋函令揭示各國稅局統一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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