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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二、蘇永欽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租稅細節毋須法定

1. 過度的法律保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減損,已經非常清楚。特別是在思考租稅義務的法律保留問題時,應注意稽徵成本的因素在租稅行政中為不可或缺的考量,只有稽徵機關最能掌握如何規劃稽徵程序和方法的細節,才可達到適宜的成本效益,立法的介入,包括以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指導其執行的方向,都必須十分審慎。
2. 換言之,在本院對於「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保留尚無明確解釋時,固然可以其為立法裁量範圍,對於立法者選擇性的介入,原則上仍予尊重,在稅法實務可以找到不少這樣的例子。
3. 財稅機關所定的稽徵規則是否屬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而不在法律保留的範圍,當然屬於本院對租稅法規作違憲審查的權限範圍,而且可能是最重要的工作。
4. 這一點,和同樣大量存在的解釋性規則有本質的不同,後者是否逾越母法穩妥的解釋範圍,已與法律保留無直接關係,較適宜由終審法院承擔主要的審查責任,本院除認為在法律解釋上有重大明顯的違誤外,原則上即應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本席於釋字第703號解釋所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可參)。但在確認該執行性規則為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後,其內容有無違誤,比如所做市調是否可信,則應由更具專業判斷能力的終審法院來審查,本院反而較無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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