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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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11/21 |
解釋爭點 |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
參、國家財政拮据問題固然不容忽視,但國家財源之運用不患寡而患不均,應優先用於追求公平正義的事務上,不能任令「既成道路」取得牛步化到積重難返的地步 就國家怠於取得「既成道路」部分,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由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立場有如下嚴正的聲明:「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進而指出:「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該號解釋除將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前述的「傍論」,正確擺在「主論」的位置之上,並提及與本件解釋有關的「抵稅」事宜,隨後並有多號解釋繼續闡揚相類似的解釋意旨,[5]似有撥亂反正之勢,但仍難敵相關機關的掣肘。 首先,主管機關因怠於作為應負法律責任的心防,包括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早已因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而卸除大半。其次,各級行政法院對土地徵收補償爭議事件,向來認為釋字第四OO號解釋無法直接作為人民請求權之依據,人民須有授權徵收的法律,且法律本身應就徵收補償的方式與範圍加以規範的見解,[6]片面解讀釋憲意旨。其三,立法院迫於民怨,確曾提出相關立法草案,皆因故未通過立法,[7]形成實質的立法懈怠,使主管機關有如吃下定心丸。最後,主管機關再以財政困窘為由,強化其繼續延緩取得該等土地之正當性。行政、立法、司法共同築成的堅固高牆,已有效阻絕人民的吶喊與請求,但問題並未解決。 國家財政拮据問題固然不容忽視,但國家財源之運用不患寡而患不均,必須重視社會公平正義的財政資源分配等結構性問題,因為我們已非完全靠犧牲農民與勞工權益、不顧環境生態成本,或單方面設定貿易保護關卡而追求高經濟成長以取得財源的非文明國家。反之,需依賴法治國所本的法安定性、信賴保護以及自由權利保護,去遏止政府對社會資源分配不公的財政紀律行為,作為穩定經濟成長之基礎。未將國家財源優先用於追求公平正義的事務上,而是採能拖就拖或頭痛醫頭的治標策略,已使國家取得該等土地累積必須付出「天價」,且愈陷愈深,[8]更強化財政拮据的托詞,加深社會階級尖銳對立的氛圍,束手無策之下大約只能以「歷史共業」作為國家卸責之辭,或全盤遺由後代處理,視「代際正義」為無物,則更可證立國家不公不義的指摘無訛。 人民積欠國家金錢遲未清償或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國家有強制力為履行之擔保,反之,國家對應徵收而遲不徵收的土地,就可以如上似是而非的理由紋風不動或一再稽延。人民的請求猶如丟向高牆的雞蛋,頂多留下破碎的印記,土地所有權人長期無助的期待,多數且已成為跨代糾纏的惡靈。此時的違憲審查,若是以「財源是否充足」作為「規範是否合憲」之思考主軸,只要財政困窘問題不解決,有關規範就必須向合憲傾斜,憲法就形同遭受綁架。單以本件解釋的憲法問題背景,國家既然非從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觀點出發,人民投訴無門,國家仍採一貫避重就輕的態度,土地問題所蓄積民怨的反體制力量即不容小覷,史跡斑斑可考。此時,釋憲者自不應再顧左右而言其他,試圖將系爭令的內容視為「核實減除」的枝節性問題,輕鬆帶過,恐不足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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