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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4.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 當事人真意解釋:如果~甲沒有將A房地所有權終局地移轉予乙之真意

解釋當事人真意,可說是訴訟實務上最最最困難的事兒。別說法官怎可能知道當事人心裏在想什麼,就連當事人自個兒可能都不曾想清楚~什麼是「我的真意」呀?
既然「真意」這麼難證明,只能藉著證明「間接事實」的存在,用以推論直接事實了。

那~於本案中,哪些可作為證明當事人真意的「間接事實」呢?

1. 「借名登記」沒有使債權人終局地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真意

之所以會有本件糾紛,據甲的主張,源自於甲欠乙錢,還不出來,而且甲怕自己向銀行貸款,借不到足夠的錢。
又,A房地原本已有抵押債務存在,金額是600多萬元;甲另外欠乙117萬元。
儘管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目,但從本案後來的發展來看,A房地的價值是足以清償這兩筆債務的。

甲主張因擔心自己的信用不佳,貸不到足夠的款項,才會想出個「變通」的辦法~由乙出面借錢,也就是由乙為「借用人」(債務人)。
要想向銀行借款,當然要有擔保品;而這個擔保品,就由真正欠錢不還的甲提供其所有的A房地,設定抵押予銀行。

綜上,如果甲、乙間之真意確如甲所主張的,那麼,甲沒有要以A房地作價抵償對乙的債務的意思,只是想由乙出面借款而已,甲、乙間之協議,真的與「讓與擔保」無關!

2. 甲、乙、銀行之三方法律關係分析

甲該如何證明~其實他從沒有要讓乙終局取得A房地所有權的意思呢?

咱們不妨從另一角度想:乙拿著A房地抵押借款,用借得的款項清償並塗銷了原先存在的600多萬元抵押債務,117萬元則進入乙的荷包,用以清償甲對乙的債務。

到此為止,整理一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1. 甲對乙之117萬元債務,已經清償完畢。
  2. 乙與銀行訂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以及A房地之840萬元的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因尚未完全清償完畢而仍存在。

這時候,甲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乙返還A房地所有權。如此一來,甲拿回的A房地所有權上存有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負擔,這對甲會不會很不利呀?還有,對乙來說,又有何影響呢?(待續)

關鍵詞 借名登記、讓與擔保、債權人、抵押債務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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