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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5.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上一篇談到如何認定及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同時提到了~如果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真如甲所主張,係屬「借名登記」,那麼,甲請求乙返還其上存有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A房地所有權,對甲來說,會不會很不利呢?

這就來沙盤演練一下。

甲、乙間之協議不論是解為「讓與擔保」或「借名登記」,之於第三人而言,登記名義人乙即為法律上所有權人。
因此,甲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乙以A房地設定抵押予銀行,這是貨真價實的「有權處分」,並且以乙為債務人、抵押人。
之後,乙拿到了借款,一部分用以清償A房地原已存在的抵押債務(該抵押權即因清償而消滅了),一部分用以償還甲對乙的債務。
到此為止,已經圓滿達成了甲、乙之煞費苦心的安排!

緊接著,甲主張:借名登記之目的已經達成,因而請求乙返還A房地所有權。
這……咱們需不需要驚呼一聲:別儍了!A房地上可是有抵押權存在耶,甲要回這樣的A房地,真的是給自己找麻煩。

其實~並不會!沒什麼麻煩的。
試想:若各位是乙,在將A房地設定抵押給銀行時,雖然乙是名義上的債務人、抵押人,但「實際上」按期清償貸款的,會是乙嗎?

各位不會天真的以為~乙向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是由「乙」還款,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吧?
這……有意思嗎?

再說了,既然甲「委任」乙向銀行借款,如果甲賴帳不還,乙因而償還的貸款乃屬民法第546條所定之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乙可依該條規定請求甲償還之。

好了!再整理一下。
如果乙真如甲所請,將A房地所有權返還予甲,這時候的法律關係是:
債權人及抵押權人-銀行,債務人-乙,抵押人-甲。
從形式上觀之,甲變成了「物上保證人」。

這對乙來說,會不會太沒有保障了呀?在設定抵押權時,乙可是消費借貸契約上的「借用人」(債務人),就算甲、乙「說好了」,由甲負責還款,但如果甲不還錢,銀行還是會來找乙算這筆帳的呀!

孩子!學了這麼久的法律,這個問題應該是輕而易舉的吧?

如果乙真如甲所請,將A房地所有權返還予甲,之後,甲不按時還錢,吃虧的是誰?
當然是甲!
這時候,銀行得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由,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取償。

而且,從本則判決事實來看,A房地的市價超過乙貸得的款項。所以,一旦銀行聲請拍賣抵押物A房地,可以獲得完整的清償,乙對銀行所負債務也就因而消滅了。
還有,別忘了,乙早已拿回了甲所積欠的117萬元借款。

綜上可知,如果甲、乙間的安排真的是「借名登記」及「委任」之混合契約,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A房地所有權,即便該筆840萬元的抵押貸款還未清償完畢,對乙的權益,沒有影響,乙不用瞎擔心,同時,這筆錢本應由甲償還。很公允的結果!

關鍵詞 借名登記、所有權、債務人、抵押人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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