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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1.第三人反訴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最後附帶提一下「獨立第三人反訴」。

這又是什麼呢?

咱們將【例二】改編一下:假設乙公司僅將次承攬人丙列為反訴被告,主張因丙之施工品質不佳,害得乙公司須對甲負修補瑕疵及損害賠償責任等,故而以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本訴被告乙公司沒有將本訴原告甲列為反訴被告,而是有如天外飛來一筆,只列了個第三人丙為反訴被告。
這就是「獨立」第三人反訴。

可不可以呢?
這比前面所論的兩個例子(至少本訴原告仍是反訴被告之一),來得更為「荒腔走板」一些。

可想而知的,保守派的民訴法學者,絕對是認為這已經超出法規範圍太多;而且,乙大可以另行對丙提起訴訟,為什麼一定要在本件訴訟程序,湊這個熱鬧呢?
若說是為了訴訟經濟,讓乙可以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所有紛爭,但是,不能只顧著乙的程序利益,置本訴原告甲於不顧呀!
還有,若說如此一來可以避免矛盾的裁判,其實,真的大可不必!
乙另行對丙起訴,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再合併辯論即可。

但是,對於總是走在時代尖端的「前衛派」民訴法學者來說,什麼都可以闡明了,這種小變化,真的不算什麼啦!
從民訴法的精神、立法意旨……,可以寫出一堆理由肯定獨立第三人反訴之適法性。

詳細的說明,請參見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二冊)。就先報告到此為止。(全文完)

關鍵詞 承攬人、獨立第三人反訴、民訴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50.第三人反訴 (3)
該期刊-下一篇 52.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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