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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4.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好了,接下來寫第二段。
第二段,必須將本題事實與請求權基礎的各個構成要件,相互涵攝、套用;說得白話一點,就是必須逐一說明本題事實是否該當請求權基礎的各個構成要件。
於是,第二段的第一點,我會這樣寫:

「(二) 乙乃無權處分人,惟丁不符善意受讓之要件:

1.按甲將A鐘出借並交付予乙。後因A鐘故障,乙乃將之交付予丙修繕,到此為止,A鐘之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惟因乙執有維修單,是為間接占有人而有公示原則的外觀。乙未經所有人甲之同意或授權,向丁偽稱自己乃A鐘之所有權人,並以自己之名義將A鐘出售予丁,乙、丁間之買賣契約固不因乙無處分權而影響其效力,但該讓與A鐘所有權之行為則為無權處分。」

以上這一段是在說明:就乙、丁間的法律關係來說,已該當第1個要件~乙雖不是A鐘的權利人,卻是間接占有人,且乙以自己之名義將A鐘所有權讓與丁,係屬無權處分。

寫到這兒,忍不住笑了出來。
笑什麼呢?
上一系列貼文提到,很多同學寫的答案,實在短的可以。
以國考來說,一則題目有60分鐘時間可寫,就算字寫得再慢,也不好寫了兩頁就沒話可寫了吧!
就像上面寫的這一段,我猜很多同學只會寫:
「按甲將A鐘出借並交付予乙,乙未經所有人甲之同意或授權,將A鐘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丁,是為無權處分。」

這樣的寫法,當然沒有錯,但遺漏了好幾個重點,像是:沒有說明乙享有公示原則的外觀、也沒有寫到乙是以自己之名義,所以構成無權處分。
這麼單薄的答案,想必分數也會跟著一起單薄吧?
──

第1個要件寫完了,接下來,想必聰明的各位會依此類推吧?

第2段比較單純,題目已經告訴我們:丁是善意的,故符合善意受讓的第2個要件。

至於第3段,就是前面提到可以作點文章的地方。
乙、丁間之買賣契約因故自始無效,這是否還符合善意受讓的第3個要件呢?
妳(你)可以在這一段,簡單說明一下正反兩說。
可是別寫太多,要知道什麼時候應該「剎車」,因為本題的重在不在這兒,所以只要簡略的寫,讓閱卷老師知道妳(你)飽讀詩書,這樣就可以了。

第4段才是得分關鍵。
──

現在來示範最為關鍵的第4個要件,該怎麼寫:

「4. 丁未受「交付」,故不符善意受讓之要件:
按A鐘因不在乙的直接占有中,無法現實交付予丁,因而乙將其依委任(承攬)契約對丙取得之返還請求權讓與丁,亦即乙、丁間係以「指示交付」代現實交付;鑑於民法第948條第2項並未將「指示交付」排除在外,故原本「指示交付」亦可滿足前述(一) 4所定要件。然依題意,乙、丁間之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因故自始無效,乙亦未以其他方法將A鐘交付予丁,是以,丁因尚未受「交付」而未能完全符合善意受讓之要件。綜上,丁不得主張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

本段所涉及的理論,應該不需要在這兒說明了吧?
同理,各位在處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受讓時,絕對要注意受讓人是否已經辦妥「登記」;在還沒有辦妥登記前,讓與人和受讓人間只有「法律行為」、也就是債權契約之成立,距離受讓人主張善意受讓,還差一步喔!

關鍵詞 法律寫作、無權處分人、請求權基礎、交付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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