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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5.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第二階段之請求權基礎檢查寫作法

本系列貼文的第一篇提到:這則題目,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乙將A鐘無權處分予丁、第二階段則是丁又將A鐘讓售給戊。

前面已經處理了第一階段,而且結論是:丁沒有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A鐘仍然是屬於甲所有,那麼,接下來第二階段的法律關係就顯得更容易了。

以下呢,謹將第二階段法律關係的標題寫出,各位在練習考古題時,可以依照同樣的方法練習,也就是只寫標題、或者約略寫一下該段的主旨,不需要逐字寫下,節省點時間、也寶貝一下自己的玉手。
只要答題架構對了,大半的分數就入袋了;只要在考試時記得,不要「惜字如金」,盡可能的寫詳細一點。

「二、戊亦不符善意受讓之要件,故A鐘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得請求丙返還之,惟丙得主張留置權:

(一)戊亦不符善意受讓要件:

  1. 丁未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惟因持有維修單而為間接占有人,有公示原則之外觀。
  2. 依題意,受讓人戊善意不知丁為無權利人。
  3. 丁、戊間有法律行為(買賣契約)之成立。
  4. 丁對丙無返還請求權,自無從將該請求權讓與戊,是否戊未受「交付」。

(二)丙得就A鐘主張留置權:

  1. 民法第928條要件解析,尤其是該條第2項規定。
  2. 丙之報酬請求權與A鐘之占有間,有牽連關係。
  3. 丙得主張就A鐘有留置權。」

再強調一次:以上第二大段的內容,只是個大綱,考試時可千萬不能這樣寫唷!

希望以上的示範,讓各位日後遇到物權法的題目時,懂得如何以「請求權基礎檢查法」寫出漂亮的答案。(全文完)

關鍵詞 民法、法律寫作、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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