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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8.寫作營線上開跑-法律寫作基本格式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二)Body Paragraphs:第一段~請求權基礎

開了頭、破了題,接下來進入到本文 (Body Paragraphs),這才是決定一篇擬答究竟是可以拿到高分的答案,助妳(你)榜上有名,還是明年再見的關鍵所在!

法律的論述,重在理由構成,這實在不需要李老師在這兒多說了。
第一段的「破題」,已經將妳(你)的結論和盤托出,接下來不管妳(你)分成幾段,應該一步步的寫下推論過程,也就是理由何在。

不過呢,以法律寫作來說,“Body Paragraphs” 的寫法,有些獨特之處:第一段就得將請求權基礎寫出來!這就是王澤鑑老師所提倡的「請求權基礎檢查法」。

先說明一下:以下的說明,適用於民法及民訴的考題答法;在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請求權基礎」,但基本概念是相同的,也就是必須先將「法律依據」寫出來。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如果這樣的名詞,讓妳(你)花了很多時間鑽研「請求權基礎」的意義、要件等等很沒趣的東西,那就換個方式理解:「請求權基礎」就是「法律依據」,亦即本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究竟要以哪一個或哪些法律條文作為依據?

再以上一篇貼文的題目(108台大轉學考)為例。之所以選這則題目,當然是因為這題很單純,考點只有一個:民法第74條的暴利行為。

本題問:甲的主張,有沒有理由?
題目裏已經清楚的告訴妳(你)甲的主張是什麼、依據何在,那就是:乙之行為屬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暴利行為,故而起訴請求法院以判決撤銷該協議。

前兩篇貼文已經說明了「開頭」該怎麼寫,簡單的說:一起頭就得寫出全文主旨,也就是「結論」~甲的主張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接下來該說說理由了。

什麼理由呢?當然應該依題目的問法、按甲的主張寫起。甲主張乙的行為構成民法第74條的暴利行為,OK,那咱們就從民法第74條的構成要件談起。
因此,我在 “Body Paragraphs” 裏,開宗明義的寫:

甲之主張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茲析述理由如下:(這是「開頭」)
一、民法第74條規定:(Body Paragraphs,第一段:請求權基礎)
(一)按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學者稱本條規定為「暴利行為」。暴利行為雖亦屬違反公序良俗,惟民法並未依第72條規定論以無效,而是得撤銷之法律行為,且須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撤銷之。
(二)「暴利行為」之成立,須同時符合主觀及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相對人主觀上必須有「急迫」而不及慎重思考、「輕率」而未能注意及了解該行為之後果,或欠缺從事相關法律行為之「經驗」,且行為人對於相對人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有清楚的認識,且有利用此等情事之故意,始符合本條項所稱「乘」他人急迫等情事之要件。
2.客觀要件:相對人因此而為之財產給付,或與行為人所訂立之契約,依當時情形或綜觀相關交易實務,顯對相對人不利而有失公平。

二、本案分析:(李老師說~本段是事實與法律的「涵攝」)
「暴利行為」之成立,須同時該當上述一、所述之主、客觀要件。然查:
(一)主觀要件:
1.急迫:暴利行為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經濟上弱勢者,故「急迫」非指時間短暫,而係指因經濟上處於急迫的窘境致不得不接受顯失公平之暴利行為。故甲主張簽訂協議書時,僅有短暫的時間可以考慮,可該當「急迫」之要件,顯有誤會。
2.輕率:意指因欠缺判斷能力或意志力薄弱而無法正確評估該法律行為之效果。甲於訂立協議時已屆滿39歲,難謂對於與他人通姦可能引致的民、刑事責任,毫無所知,亦難認對於與乙之協議可能引致的後果,沒有判斷能力。故甲辯稱其於「輕率」之情狀下簽訂協議書,實不足採。
3.無經驗:意指欠缺「一般」生活或交易經驗,如係欠缺某領域之專業知識則不屬之。因此,甲不得以其不具備法律知識為由,主張「無經驗」而可該當暴利行為之要件。
4.「乘」該狀態之故意:行為人須認知相對人有上開要件所稱情事存在,並明知該法律行為之內容顯失公平。乙查知甲與他人通姦,乃要求甲簽立協議書,乙是否明知甲有急迫、輕率、無經驗等情事存在,且明知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尚有再研求之必要。
(二)客觀要件:
通姦乃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的行為,乙本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慰撫金。至於慰撫金的量定標準,應綜合考量甲乙間之關係、乙之生活因而受影響之程度、乙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等情事,綜合定之,而非僅以甲的年收入為唯一的量定標準。故而甲主張其年收入與給付予乙之金額,顯不相當,係屬「顯失公平」,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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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二段,也就是「本案分析」,應該是法律寫作裏,最為困難的地方!就算妳(你)的觀念清楚、理解正確,也看到問題的考點了,但要用文字把心裏膨湃的法感情,用理性的文字、法律人的用語,清楚的寫出來,真的要多練習。

“Body Paragraphs” 的第一段找出請求權基礎了,並且依照本題的考點,重點式的解說數個構成要件後(不需要每個構成要件就說文解字一番),第二段開始進行「涵攝」,也就是將本題事實裏,當事人說得哪一句話、作了哪一個動作,足以該當或不該當請求權基礎,逐一說明。

妳(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看法,但必須肯定我不迴避問題的勇氣!
每個可能該當的構成要件,不閃躲的逐一說明何以不該當的理由,從「急迫」、「輕率」、「無經驗」、「乘」此狀態到「顯失公平」,這幾個和本題密切相關的構成要件,沒有任何一個漏掉喔!

 
關鍵詞 Body Paragraphs、請求權、台大轉學考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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