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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籍】看看李淑明老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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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1.國考問答集-過失vs.可歸責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附帶說明兩件事:
第一,本題的詳細擬答,我的小書「原來~答案要這樣寫-財產法」,頁2-13(2021年版)以下有清楚的解說。
第二,聽說有讀者抱怨,我的小書經常會交互引用,以「請參見拙著」帶過,而沒有詳細的解說。

這實在是不得已的作法。
以「原來~答案要這樣寫-財產法」這本小書來說,這是解題書,當然是專心解題,比較重要。
可遇到某些重要的理論,不得不提醒讀者們注意的,如果不會佔用太多篇幅,我會在書裏解釋;但如果內容太多,只好請讀者參考我的另一本小書,那兒寫得很清楚。

如果想在這本解題書裏,每個理論都解釋得清清楚楚,兩千頁也寫不完。
別說各位不想看了,我也寫不下去啊!
所以,交互引用,是受到篇幅的限制、是為了專注及突顯該書的主題,不是為了推銷另一本小書,還請各位體諒。
還有,李老師以寫書為樂趣,所以不會為了推銷我的小書而無所不用其極的。
請各位放心。
──

好了!回到正題。
上一篇貼文談到:於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後,債務人的責任應有所減輕。
該如何減輕呢?這又和債權人的價金給付義務,有什麼關係?

這兒的說理推論方式有兩種,但結論都一樣:甲應給付價金尾款,且不得請求乙返還已支付的15萬元。

第一種:甲陷於受領遲延後,價金危險已移轉予甲負擔。

承上一篇貼文所述,債權人一旦陷於受領遲延,不應該讓債務人繼續負同等的責任;反而應該讓債務人的責任減輕至~好像債權人已經按時受領一般。

這時該回頭想想:如果當初甲按時受領,乙的責任狀態如何?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當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時,價金危險即已移轉予債權人。
而今,雖然因為甲受領遲延,以致於乙還沒有將標的物交付予甲,但不宜因此讓乙繼續負擔價金危險,否則即違反了民法第237條減輕債務人責任的立法意旨。

因此,第一種論理方式是:為達減輕債務人責任之立法目的,於債務人依約提出給付時,縱使債權人因受領遲延而未將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同樣可生民法第373條所定危險負擔移轉的效果。

既然價金危險已經於甲受領遲延的那一刻起,移轉予甲負擔,嗣後發生因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導致白犀牛木雕毀損滅失,甲因負擔價金危險,仍對乙負有價金給付義務,且已給付之價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二種說理的方式則是:白犀牛木雕應認係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生嗣後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67條規定,甲應給付價金。

哇!怎麼可以這樣解釋呢?白犀牛木雕之所以毀損,明明是地震所導致的,怎麼可以說是可歸責於甲呢?

這是民法學上很著名的「因果關係延長」理論。
就像第(2)篇貼文曾經說明過的:題目裏不是寫了嗎,地震只發生在乙處喔!

所以,當初要是甲乖乖的領取標的物,那尊可能違反動物保育法的白犀牛木雕就不會因為地震而全毀。
因此,應認白犀牛木雕毀損滅失的結果,與甲受領遲延之間,有因果關係。
再加上「受領遲延」於民法之定位,不是債務不履行責任,不會引發損害賠償的效果,所以不以可歸責於債權人為必要。
換言之,不管債權人是為了什麼而沒有按時受領,一概認為是「可歸責」於債權人。

於是,將以上所述者連結起來: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受領遲延,並且致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結果,依民法第267條規定,債權人應負價金給付義務。(全文完)

關鍵詞 財產法、解題書、債權人、因果關係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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