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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1.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8)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無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

什麼是「不真正連帶」,且債務人間沒有共享的前提法律關係呢?
李老師最喜歡舉的例子是~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

如果數個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係屬「客觀共同」,也就是其間沒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只是數人踫巧都造成同一被害人受有損害;各個共同侵權行為人均是因為其行為該當民法第184條規定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只是為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民法第185條規定數行為人間應負連帶責任。
當原告將數共同侵權行為人一起告進法院,原告對各個行為人所主張的訴訟標的,一樣嗎?

當然不一樣!
不管是採舊或新訴訟標的理論,原告對各個共同侵權行為人所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或請求法院審理的紛爭,都是各別獨立的!
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斷,於共同被告間有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呢?
當然沒有!
所以,沒有疑問的,此種共同訴訟的態樣,應屬普通共同訴訟。

還有另一個適例:民法第218條之1。

先來打個預防針~千萬別來和李老師爭論:依民法第272條第2項規定,(真正)連帶債務的成立,以當事人間有明示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既然民法第185條已明文規定了「連帶」,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就應該是真正連帶啊!

孩子,真正連帶債務的成立,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可這句話不能倒過來,自己發明了以下的推論:凡是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一定就是真正連帶債務。
就好比……舉個什麼例子好呢?
「水分子」是由氫和氧共同構成的。可不能倒過來推論成:凡是氫和氧的合成物,必定是「水」!(哈哈哈,我在說什麼呀……)

關鍵詞 法律關係、客觀共同、損害賠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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