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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0.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7)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

什麼叫做「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呢?
最簡單的例子是~民法第187條之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還有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與僱用人間的關係。
這兩組人馬,債之發生原因不同,但基於法律規定而對同一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其性質係屬「不真正連帶」。
而他們之間的「共享前提法律關係」正是未成年人(受僱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那~這種型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於訴訟上的關係如何呢?
沒有疑問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絕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這應該不需要李老師廢言了。
應該注意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的訴訟關係,就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也很難成立。
因為~原告對未成年人(受僱人)和法定代理人(僱用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且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斷,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實在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法院可以判決未成年人(受僱人)應對原告(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因法定代理人(僱用人)沒有監督的疏懈,無須與未成年人(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麼說來,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訴訟關係,應該是「普通共同訴訟」囉?
這個問題的思考方向,其實和上一篇貼文談的「真正連帶債務」很像。

若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關係,解為「普通共同訴訟」,其實滿貼切的;但是,法院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那層「共享前提法律關係」,還是不宜作不同的判斷,否則會造成當事人間實體法律關係的混亂。
因此,凡是遇到「共享前提法律關係」的判斷,應以民訴法第55條之「除法律別有規定」來處理;其餘者,則可放心的適用民訴法第55條之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或者,也可以採「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說」:關於「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判斷,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其餘者,則適用民訴法第55條規定。

咦?這麼說來,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訴訟關係,和真正連帶債務很像囉?
Indeed!

關鍵詞 共享前提、不真正連帶、僱用人、受僱人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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