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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得以陳述意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簡評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既規定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非侵害或影響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自係指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蓋前者已改變處分相對人現狀,新增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法律效果,後者係維持現狀,僅未增加駁回處分相對人有利之法律效果。本件爭訟對象之原處分係檢察官申請復職,法務部予以駁回之否准處分,是法務部作成原處分並無該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64-65
關鍵詞 陳述意見、正當程序、干涉處分、受益處分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職權命令之容許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3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拒絕酒測吊銷駕照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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