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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吊銷駕照之合憲性――大法官釋字第699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一、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檢驗。
起訖頁 66-67
關鍵詞 行動自由、工作權、吊銷駕照、比例原則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何時得以陳述意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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