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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權命令之容許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32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一、主管機關於法治未臻健全時,訂定職權命令並據以為行政作用之基礎,仍屬適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並未否定職權命令之合法性。
起訖頁 62-63
關鍵詞 職權命令、法律保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分附款提起隔離(孤立)撤銷訴訟之容許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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