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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提起隔離(孤立)撤銷訴訟之容許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2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明定。其中,所謂負擔,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內容而言。對於負擔此種附款,得否於主要行政處分之外,單獨以負擔違法而為撤銷訴訟之提起,素有爭議。
起訖頁 59-61
關鍵詞 行政處分、附款、隔離撤銷訴訟、獨(孤)立撤銷訴訟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罰的從新從輕原則與撤銷訴訟之違法判斷基準時――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職權命令之容許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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