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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共犯之自白得否互相補強)本院認為此一問題之解決,仍應從自白補強法則之法理來探求。自白補強法則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及偵查機關偏重自白或強取自白而形成誤判,故法律規定自白必須有補強證據,以確定自白與事實相符。因此關於補強證據之對象及範圍,理論上應及於所有犯罪事實。而犯罪事實依其性質與內容可分為:客觀犯罪事實(構成要件行為、客體、結果、共謀行為等外在事實)、主觀犯罪事實(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意圖、犯意聯絡等內心狀態)及行為人同一之事實等三部分。
起訖頁 41-44
關鍵詞 補強證據、共犯自白、共同被告自白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第163條第2項法院職權調查與無罪推定、公平法院之關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8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當事人閱卷權在審判終結後之適用可能──類推適用33條第2項――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9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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