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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條第2項法院職權調查與無罪推定、公平法院之關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8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被告於刑事訴訟上應有之基本權利……依此原則,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之一方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從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之控訴和主張後,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之推定,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即屬其無可迴避之義務。
起訖頁 38-40
關鍵詞 公平法院、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重利罪之「顯不相當」要素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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