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第163條第2項法院職權調查與無罪推定、公平法院之關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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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按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被告於刑事訴訟上應有之基本權利……依此原則,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之一方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從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之控訴和主張後,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之推定,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即屬其無可迴避之義務。 | 
| 起訖頁 | 38-40 | 
| 關鍵詞 | 公平法院、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207 (14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上一篇 | 重利罪之「顯不相當」要素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 | 
| 該期刊-下一篇 | 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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