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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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案件,告訴人於該案偵審中,先後所為虛構事實之陳述,屬遂行誣告之接續行為。該項陳述,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 
| 起訖頁 | 28-31 | 
| 關鍵詞 | 誣告罪、偽證罪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207 (14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上一篇 |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 
| 該期刊-下一篇 | 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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