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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案件,告訴人於該案偵審中,先後所為虛構事實之陳述,屬遂行誣告之接續行為。該項陳述,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起訖頁 28-31
關鍵詞 誣告罪、偽證罪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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