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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其主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如主觀上有預見,即構成殺人罪),始克相當,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起訖頁 32-33
關鍵詞 加重結果犯、預見可能性、客觀預見可能性、主觀預見可能性、預見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間接正犯之支配型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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