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他人直接受有損害,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該他人究係股東或係股東以外之第三人,均非所問,此觀之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法定特別責任說、特別侵權行為說、財報不實、對市場詐欺理論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全修
線上+線下學習優勢
案例演習班&讀書會
課+測+輔超有效
國立法研專攻班
聚焦頂校文章&爭點
申論寫作正解班
出題批改精析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