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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他人直接受有損害,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該他人究係股東或係股東以外之第三人,均非所問,此觀之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法定特別責任說、特別侵權行為說、財報不實、對市場詐欺理論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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