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他人」是否包括股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他人直接受有損害,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該他人究係股東或係股東以外之第三人,均非所問,此觀之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法定特別責任說、特別侵權行為說、財報不實、對市場詐欺理論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國考報名優惠
司律/司特/調特專屬
法研所准考證優惠
6/30前報名省最多
司律校園團報
享優惠再拿超值好禮
司法特考總複習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