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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與被告特定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人(對象)姓名年籍一致,惟若以偽名起訴,而審判之對象為真正之犯罪行為人確為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
起訖頁 64-67
關鍵詞 冒名、案例的人之效力、表示說、行動說、簡易程序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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