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冒名與被告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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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人(對象)姓名年籍一致,惟若以偽名起訴,而審判之對象為真正之犯罪行為人確為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 | 
| 起訖頁 | 64-67 | 
| 關鍵詞 | 冒名、案例的人之效力、表示說、行動說、簡易程序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112 (11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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